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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《庆余年》范闲故意伤害受审,看当时司法审判中的法律正义瑕疵
2019-12-31 10:23:51   来源:东方头条   作者:   责任编辑:

“人该生来平等,并无贵贱之分”!

这是叶轻眉对人作为独立个体,尊崇个体价值所立的愿景,但在当时却是对封建社会体制所公然维护的阶级差异的否定,是对皇权主义思想的颠覆,而却恰恰又是今天的我们在孜孜不倦追求的平等与自由价值。

在剧中,想必大家都对范闲受审时都提心吊胆,甚至为其担惊受怕;在最后他有惊无险的解决掉诉讼纠纷时又欢呼鼓舞。

范闲开挂的人生一路充满坎坷,有对正义和平等的追求,也有对自由与人权的极致维护;但其故意殴打郭保坤的行为,不管是不是正义,也不管是不是事出有因;单从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后引起的整个刑事诉讼审判,就可以看出,当时的司法制度追求的价值并不是公平正义的实现,而是权势与皇权的利益平衡。

本来故意伤害是是刑法中极为严厉的犯罪,往往要受到极其严重的刑事处罚;但在《庆余年》中,范闲套住郭保坤的头狠殴至重伤不能下床,却简单的经过一场诡辩,就轻易化解了面临的刑事责任。

从范闲打人开始,到京都府至范府抓人受阻,及京都府开庭审判,每个环节都暴露清朝庆朝当时的司法审判制度存在的瑕疵,其中不仅有对法律实体正义的侵犯,还有对程序正义的无视。而这些恰恰是法律的核心价值所在。

下面我们结合剧情的细节,一起来看看当时刑事诉讼制度所反映的法律问题瑕疵,对照比较当代法治体现在实践中的法律价值。

01范闲打人后衙役上门抓人时,柳如玉语言阻止,范思辙武力对抗暴露了当时法律深受权势所干扰的现状

范闲打人第二天,京都府接到郭保坤的控告,便派人来范府抓人。但柳如玉和范思辙却在范闲阻拦衙役执法,而正主范闲也淡然无惧,还表示自己愿意和郭保坤在堂上对峙。

法律的存在是为了打击犯罪,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;但当范闲打人后,衙役上门抓人是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务行为。却遭遇了范家设置的层层障碍,未能严格执行刑事措施,可以说这次执法由于畏惧权势还未开始就已经放弃了。

当柳如玉得知范闲打人的事情是事实,而且打得很严重后,非但没有生气,还说让他放心,会妥善处理此事。说会安排人打点,并将范闲送离京都避难,这是明显的有包庇和行贿之心,她自己已经触犯数罪。

同时,柳如玉的语言威胁衙役试图阻止抓人,范思辙的扫帚对抗逮捕,都已经涉嫌妨碍公务罪,严重干扰了公职人员正常履行职责,是对法律权威的无视。

具体看来,上述种种行为虽然看似维护了权势的威严,却破坏了法律的尊严;而衙役也对权势畏惧不已,不敢强制执行抓捕,对刑事犯罪案件来说,武装力量没能发挥应尽的暴力作用,本身就丧失了作为司法力量的价值。

而大家都对这种行为见惯不怪,就说明对当时的社会默认了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理念,法律只不过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和管理的工具,却不是民众权益的代表和保障武器。

既然柳如玉,范思辙涉嫌妨碍公务,那么衙役的退避三舍是否又存在渎职,消极不作为呢?这说明当时权贵对司法的震慑和干预已经影响了法令的畅通和运行,动了治国之重器的根本。

02范闲出庭受审时,京兆尹梅执礼不遵审判程序,破坏了独立审判的原则

法官判案是很严肃的事情,梅执礼一开庭,便直接问罪,“堂下何人,范闲,你可知罪”!

案子审理才刚开始,就直接给犯罪嫌疑人一个有罪的标签,这个有罪的帽子扣了下来,就逼着嫌疑人自证自己无罪,这样的审判程序,就很难保证审判的结果是公正的。

梅执礼负责审案,本应是自己行使职权的神怪行为;在其欲判范闲无罪时,太子忽然出现公堂,对梅执礼心理施压,梅执礼左右为难之下,只能对民女身份的司理理用刑逼供,谁知二皇子也出现在公堂上,明面上尊重太子,暗地却指责太子干预司法。

太子和二皇子先后到庭旁听审判,本身来的时机就已经扰乱正常的庭审秩序,到场后直接用语言威胁后方才坐在一旁,途中随时打断审判程序,是对独立审判原则的破坏。

法官判案时,有掌控整个庭审的权利和义务,在法庭上法官才是真正的法律王国中的王,其独立判案的权限,其维护庭审秩序的义务,都是践行法律公正的具体实践,在身受压力之下判案,又怎么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结果的公正呢?

而梅执礼恐惧于二位皇子的权势,又害怕范闲老爹的影响,不敢对范闲这个嫌疑人用刑,在外人的怂恿下,审判法官不敢对嫌疑人用刑,却选择对证人用刑,即使证人作了伪证,也不应该当堂对其用大刑伺候,更何况面对的是一个女人。

对证人司理理用刑开始就已经违背了法律的价值,证人是出庭作证的人,其在作证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受到保护,要是随便对评价用刑,那么谁还敢随意出庭作证呢,势必会导致对整个法治环境的破坏。

而梅执礼在整个审判活动中,既不兼顾法律的实体正义,又舍弃法律的程序正义,那么审判如何来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呢?这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踏。

03最终判定范闲无罪,整个过程全部依靠人证的形式来定罪,主观的认定只能得出主观的结果,而不是客观的真相

审判过程中,需要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这样查明的的案件事实才接近于真相。

而用受害人陈述,嫌疑人供述,及证人证言,加上法官自己内心的评判标准,配合以一定的常理推断,就草草的认定有罪或者无罪,主动加重了结果的主观性。任何偏离客观依据的主观定性,又怎么指望它反应事实真相,维护法律权威呢?

梅执礼审讯此案,郭保坤是被人抬到京都府,为的只是和范闲对峙,在范闲表示自己并没有打过郭保坤,有靖王和司理理作证后,梅执礼直接以此得出结论,认为范闲是被冤枉的,种种环节全是证人证言的堆砌。

人证,嫌疑人供述,最后却成为了定罪的的直接证据,也是主要证据,这样就导致了狡辩的存在,而忽视了更有价值的其他证据。放到今天,司法审判过程中,最轻信的证据就是证人证言,法律甚至规定“只有当事人陈述,而没有其他证据的,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”。

过于依赖人证和轻视物证,就是对法律的破坏和不尊重的体现。公堂之上,范闲能言善辩,又叫来司理理和靖王为自己作当夜不在场的证明,就轻易洗脱了犯罪嫌疑,只能说司法人员没有认真调查,也没有勘验现场,更没有提取有利的物证,从程序到实体都没能维护法律的权威。

04真正的法治既需要保障实体正义,也需要保障程序正义,两种正义的并驾齐驱才是对法律权威和价值的守护

在当时的庆朝,总体来看属于封建社会较为发达的一个阶段,不管范闲是从现代穿越到古代,还是从现代越过时空活在未来,其母亲一生所要追求和建立的就是“众生皆为人,为人即平等”的人权社会。

而在那个现实世界里努力一辈子都在寻找答案的范闲,那个生长于当时文化却活在未来的范闲,其内心的渴望和价值追求,是为了构建内心渴望的平等与自由。

而要实现这样的梦想,法治就是必不可少的,“以人为本”和“以法治国”才是维护和构建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法宝。

主角自带正义光环,让我们忽略了法制的缺陷,和法治让位于人治的瑕疵,但这些却恰恰是实现正义,保障人权的根本。

正义二字看似虚拟与遥远,但却无时无刻不在我们的生活中产生影响,关于正义的评判,不仅需要实体正义的彰显,更需要程序正义的保障。只有两种正义的并驾齐驱才是对法律权威和价值的守护。

结语

虽然范闲所有的作为可以看作是站在了正义的制高点,但却也从侧面看出当时的司法审判,是被执政者和权势人家玩权于股掌之间的个人意志的实现,看似表面在追求实体正义,实质是对法治公平性和平等性的破坏。

任何时代的法律都应该以人为本,都要以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,都要以促进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感为本,都要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幸福感为本,这才法律应有之价值体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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